租赁式路灯节电改造合同书(样本)doc
路灯节电改造合同书
合同编号: 签约地点:
甲方 (设备使用方) : 乙方(设备供应方): 第一部分 一、总则: 鉴于 城市路灯节电改造项目已经 人民政府批准( 人民政府的批文见附件一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互利、合作共赢之原则,由甲方委托乙方以设备租赁形式承担上述节电改造项 目,在甲乙双方共同采集有关数据,并在审慎、深入、细致的现场勘察、测试的 基础上,达成本协议,以资共同遵守。 二、合作项目: 乙方为甲方所辖城区范围内的 盏路灯(含高压钠灯、汞灯和金卤灯) 有偿提供节电设备, 以实现甲方有效节能的合同目的。 (节电设备的名称、 规格、 型号、具体节电系统配置参数见附件二)。 三、合作方式: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节电设备,并负责设备的安装、调试、维护服务;甲 方对该节电设备进行有偿使用。 四、合作期限: 合作期为十五年,即从 五 、使用费的计算及支付: (一)、使用费的计算方式: 经甲、乙双方多次共同测试与测算,一致确定 每月节约电费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。 商业条款
节电费=电价×实际电量×节电率。节电率=(节电器未投入使用时的总用 电量-节电器投入使用时的总用电量)/节电器未投入使用时的总用电量×100 %。 合同期内,非经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变更已确定的每月节约电 费金额。 (二)、使用费的支付: 合同期的第一年至第六年,甲方按每月可节约电费金额 万元向乙方计
付节电设备的使用费,每季度末向乙方支付一次,为 万元。款项应按时支付 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付给乙方指定的人员, 逾期支付的除按逾期支付总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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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
0.08\\%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, 乙方还有权撤走设备,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。 合同期的第七年起至合作期满,甲方按每月节约电费金额的 20\\%向乙方计付节电 设备的维护费,节约电费金额按 万元/年计算。 六、节电设备的所有权归属: 合作期的前六年,乙方对该节电系统享有完全的所有权;从合作期的第七年 起,甲方对该节电系统行使完全的所有权。 七、乙方的保证: 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的质量承担完全的保证责任。 八、节电设备的安装: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该节电系统的说明书及施工方案(施工方案见附件三)。 甲 方应当在收到施工方案后 24 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,否则视为认可施工方案,乙 方有权按照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。 甲方对施工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交给乙方,如甲方逾期提出异议,工期顺延,因此造成乙方损失,由甲 方负责赔偿。施工方案一经确定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不得变更。乙方按照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,并按期完工。甲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,包括临时堆放设备及工 具的场地、接入线路点等。 甲方指定 为现场代表,乙方指定 为施工现场代表。负责提供协助 或处理安装相关事宜并进行现场签证。指定人员发生变更的,应及时书面通知对 方。 九、节电系统的运输、费用承担及交付验收: 乙方自行承担设备、设施的运输;设备抵达后,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代 表参与设备初验。设备安装、调试完毕后,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进行复 验。 验收合格后, 乙双方现场代表应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甲、 (验收报告见附件四) 。 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,则视为乙方设备、 安装符合合同约定。设备交付甲方现场代表接受之日起,由甲方承担设备的保管 责任。 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视为甲乙双方单位的行为,责任应由甲乙双方承 担。 十、合作期间,甲、乙双方共同承担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义务: 乙方应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三天内派员进行维修, 及时消除运营中出现的 设备故障,保证该节电系统正常工作。但非因节电系统质量或安装原因造成的事 故或损失,乙方不对该节电系统运营中发生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。 十一、节电系统维护费用的承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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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设备的管理、维护、维修(不可抗因素及人为因素由双方 协商解决)。合同期满后,乙方不再承担所供设备的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,如甲 方要求乙方继续管理及维护、维修,由双方另行协商。
第二部分
一般条款
十二、 乙方的服务标准: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,保质、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,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。对甲方提出的 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,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,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 合理化建议,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,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 关规章制度。 十三、设备的改进、改动、拆除和损坏等风险: (一)、设备的改进。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,提高经济效益,经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后,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。甲方在 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,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。 (二)、设备的改动。甲、乙单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,需征得另一方的书 面确认后方可进行。 (三)、设备的拆除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,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 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。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 改动,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,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。 (四)、上述设备的改进、改动和拆除完成后,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 予以认可,此种认可作为本合同附件,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。 (五)、设备的意外损坏。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,如果乙方不能证明 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,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。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自 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,则乙方不承担责任。。 (六)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,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。如果为提高 节能效率,在合同有效期内,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,甲、乙双方应事先达成 书面一致意见,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,方可开始施工。 十四、 设备的停止运行、关闭: (一)、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,甲方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 面通知乙方。在紧急情况下,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。任何停止 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。 (二)、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,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。 十五、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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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。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,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,导致节能量降低,甲 方自行承担责任,且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。 (二)、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运行计划进行调整,可能对项 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,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,说明这些变化可能 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。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,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否则,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由此带来的损失。 (三)、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,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,导 致节能量减少,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应分享款项。 (四)、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,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认 可,设备的大修如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,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 行承担。 十六、合同的变更、解除和终止: (一)、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,必须经甲、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 效。 (二)、由于不可抗力,致使合同无法履行,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。如 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 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 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。 (三)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,则本合同对发生此 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。发生此种情况时,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 事方,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。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,则由甲方 在此变化发生前,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。 十七、合同项目的权利、义务的转让: (一)、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目的义务之前,应征得乙方同意,在未征得乙 方同意之前,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属无效。 (二)、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。 十八、侵权和赔偿: (一)、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 人身伤害,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,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 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。 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 在此列。 (二)、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 人身伤害,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,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 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。 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不在此列。 (三)、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,应当根据其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,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。 十九、 保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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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甲、乙双方均应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 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, 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 同样的保密义务。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、终止和履行完毕而终止,直至 该商业秘密已成为公开信息。 (二)、如甲、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,则违约方 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,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,违约方 还应足额赔偿。 二十、不可抗力: (一)、由于地震、台风、水灾、战争、暴乱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 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, 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 分不能履行时,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,并随后 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。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, 由甲、 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,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。 (二)、本合同仍然有效而延期履行时,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 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,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 60 天,超过 60 天应终止合 同。 (三)、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。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,并对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,其余条款继续履行。 (四)、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。如果因为未采 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,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。 二十一、违约责任: (一)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:
1、合同生效后,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;
2、乙方违反合同约定,怠于行使设备保修和维护义务并造成甲方重大经 济损失的; (二)、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:
1、合同生效后,甲方解除合同的;
2、非因乙方原因及产品质量问题,甲方拒绝接收设备或怠于协助安装、 调试维护的,或泄露乙方施工方案内容或乙方技术秘密与资料的;
3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;
4、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的。 (三)双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,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。 二十二、合同的效力: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、乙双方另行协商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 附件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二十三、合同生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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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元,
本合同经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本合同一式六份,各方各持三份,具 有同等效力。 二十四、争议的解决方式: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